《經濟通通訊社9日專訊》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孫遠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
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對孫遠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
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
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人民幣.下同);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
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孫遠良在1997年至2022年的25年間,利用擔任遼寧省遼陽市委副
書記、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省委統戰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徵佔使用土地、獲取銀行貸款、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
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9億餘元;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孫遠良利用原
擔任遼寧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省委統戰部部長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
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在公司經營、民事訴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
共計2816萬餘元。
69歲的孫遠良2022年4月受查,同年9月被開除黨籍,去年11月一審候判。中紀委
國家監委當時的通報指出,孫遠良的問題包括:公器私用,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利,
嚴重破壞任職地區和單位的政治生態;道德敗壞,搞權色、錢色交易;自身不正,家風不嚴,對
家人失管失教;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土地出讓等方面謀利,並非法
收受巨額財物,退休後仍不知止。(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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