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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規管無人機

  近年,無人機發展方興未艾,這類型無人駕駛飛機系統早期主要用於軍事及商業用途,而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各種不同的創新技術和功能應運而生,無人機現時除了用作協助救援工作、環境監測、物流運輸和輔助上空拍攝蒐證等,還能滿足業餘愛好者的娛樂需求,甚至讓他們遙控操作無人機進行競技比賽,用途廣泛。

 

濫用科技侵犯他人私隱的疑慮

 

  當這種飛行器變得愈來愈普遍的時候,我們亦不能忽略它帶來的潛在風險,包括因違規飛行導致的安全及私隱問題。今年初,便曾有一架來歷不明的航拍機墮入我家中露台,驚動家人,當時航拍機還亮著燈繼續拍攝,令人擔心會否有人濫用科技侵犯他人私隱。

 

  根據現行法例,所有操作無人機的人士,不論所操作無人機的重量爲何,均受《1995年飛航(香港)令》(香港法例第448C 章)第48條監管。有關條例訂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引致或容許飛機對他人或財產安全構成危險。香港法例亦規定,任何人士若在香港操作重量超過7千克(不計燃料)的無人機,均須在操作前獲得由民航處發出的「飛機登記證」及「飛機適航證」才可操作。然而,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無人機均輕於7公斤,法例無法規管。此外,何謂「構成危險」的定義亦含糊不清,不但未能釋除使用者疑慮,市民容易誤墜法網,警方也只能在意外發生後才作出檢控,無法有效監管無人機的使用。

 

政府規管未與時俱進

 

  除此之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在2015年發出《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將私隱保障守則的適用範圍擴展至無人機,提醒市民在操作航拍機時須避免飛近公眾及民居,以及採取可行措施清晰告知受影響人士無人機正在進行拍攝。惟有關指引謹屬建議,不具法律效力,即使市民懷疑遭無人機偷拍侵犯個人私隱,亦只能向公署投訴。加上現時香港並沒實行機主登記制度,一旦發生濫用無人機科技事件,執法機關也難以追蹤操作者,遑論將違法人士繩之於法。

 

  現時,國際社會對規管無人機暫沒劃一標準,主要按照風險分類和規管。美國國會於2012年通過《聯邦航空局現代化及改革法案》,並在2016年6月正式公布有關無人機的應用管理規範,包括訂立註冊制度和規定商用無人機操作員必須通過FAA設立的知識測驗。英國、新加坡和澳門等地區均對無人機實施不同程度的規管,以保障市民安全。

 

  現時政府對無人機的規管沒有與時俱進,未能應付科技進步和無人機日漸普及帶來的挑戰,民航處早前就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的規管方向展開公眾諮詢,對相關規管進行全面檢討,並考慮制定新及專用的法例,以切合無人機的運作情況及未來發展。諮詢文件中提出六項建議,包括建立無人機機主註冊系統、按風險分類和規管無人機操作、訂定培訓與考核要求、製作供無人機操作員使用的地圖、為無人機訂立購買保險規定,以及就室內操作無人機作進一步研究。

 

宜設立無人機專用的航道和禁區

 

  我認為政府有必要設立無人機註冊制度,並考慮要求操作者接受培訓和通過安全認證考核,以證明使用者了解相關法規,藉此加強無人機的管理規範和保障公眾安全。另外,政府也應訂立合理的飛行範圍,利用地理圍欄(Geo-fencing)技術應用範圍,在監獄、機場,以及人口密集區域設禁飛區,並通過網絡或應用程式發布禁飛區地圖,在釐清法例灰色地帶的同時,也避免無人機對他人造成滋擾和安全隱患。

 

  同時,針對無人機商用發展,包括物流運輸、測繪勘察和拍攝等,政府也應向前多走一步,研究和規劃無人機的飛行空域管理,打造一個類似地面的交通管理系統,於市區內設立無人機專用的航道和禁區,為日後無人機多元化應用做好準備。

 

  事實上,無人機不僅僅是受玩家追捧的娛樂產品,其發展更象征著一個嶄新科技時代的來臨。未來我們應如何規管無人機值得社會大眾積極探討,可以肯定的是,政府應在保障公眾安全,和便利使用者操作無人機作消閒和工作用途之間取得平衡,以免扼殺了創新科技的發展空間。

 

#小標題為編輯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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