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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北京何來對行政長官有一切指令權?

  上文提到張德江潛台詞「我是老細,你聽到未」,引來讀者激辯。

 

  我以為這是顯而易見的道理,卻原來互相謾罵的多。其中有人引述基本法第48條第8節,以說明北京對特首是有指令權,故認為張德江所言有理有據。

 

  說北京對行政長官有一切指令權,這是大錯特錯的。

 

  基本法第48條是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甚麼職權,合共13節:

 

  1.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3.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4.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5.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6.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8.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9.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10.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11.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2.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13.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要「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此條文如何理解?本法即指基本法,執行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甚麼叫有關事務?

 

  若果按部份讀者的思維說,北京政府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有一切指令權的話,為何如此重要的一節,放在不起眼的第8節?

 

  此一節的正確理解是基本法乃香港小憲法,是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故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有責任去執行。他所執行的是基本法規定下的事務,例如依基本法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等。

 

  如果有大改變,例如人大831政改框架,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是必須執行的;又例如人大釋法,梁游的議席便一定被褫奪。

 

  文意如此清晰,不容胡亂解讀。

 

  再引伸一點,你可以說北京政府有委任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權力,你亦可以說北京政府有否決委任行政長官的權力,對!北京政府有絕對權力。

 

  但她絕對沒有對行政長官的一切指定權。

 

  若果按部份讀者的思維說,北京政府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有一切指令權的話,那麼還需要一國兩制嗎?

 

  有人說要正確理解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制定時的原意,目的就是要港人明白和理解北京對香港特區和行政長官是有一切指令權的。

 

  作為採訪過基本法的記者,在基本法制定和頒布時均有參與過,並訪問過不少草委諮委的人,對一國兩制的理解,十分簡單,就是一國要尊重香港這一制所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

 

  為了彰顯北京政府有其主權象徵,才有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公室的設立。否則,如果北京政府有對特首的一切指令權的話,還需要中聯辦嗎?

 

  我反對佔中認為應該「袋住先」,我贊成釋法把港獨排擠出議會時,給泛民支持者駡是西環走狗;到我反對北京胡亂解釋基本法,批評林鄭的競選策略時,又給建制的支持者駡漢奸奴才。

 

  究竟我是黃是藍?

 

  我仍是那一個我,卻既是西環走狗,又是漢奸奴才?我不是黃,亦不是藍,卻原來我不能沒有顏色。

 

  我只是以事論事,卻原來沒有多少人是理性討論的,多是不合己意的便駡。究竟我們的社會能否容納不同意見?究竟我們還有沒有聆聽的能力?

 

  可笑的是,很多人不是沒有理解能力,而是不願意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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