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3/2023

買畫如買樓?買畫後可以馬上轉手賣出去嗎?淺談藝術品的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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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sco Hong

    以藝術收藏為主導的投資公司Artillector的創辦人及行政總裁。在這裡,我們不談風花雪月,只談藝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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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前和大律師閒談畫廊禁售期條款,我們各自有不同理解,但結論都頗一致。


何謂禁售期


  收藏家若想在畫廊購藏,合約上通常列有若干的禁售期限,例如限制收藏家不能在未來某一段時間將作品轉售。


  部分合約會列明如果觸犯這個條款,之後會有何種賠償,但大部分都只是單單列印這個禁止特定行為的條款。


合法執行?


  問題是在香港的法例下,這種條款是否可以合法執行?因為香港法例其實有保障消費者,例如《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如果合約條款過於失衡,消費者受到剝削,法庭便可以頒令這條條款不可執行。不過在普通法地區,並沒有相關案例可以支持,亦沒有相關的訴訟正在進行,因此對於這條條款是否抵觸香港法例,仍然是一個謎團,但絕對是一個可以爭拗的地方。


  不過大律師指出,透過《不合情理合約條款》去爭拗亦需要視乎情況而定。例如一個展覽如果是以「純展覽,非買賣」的目的進行,當然希望會將禁售的條款加於合約之內,以保證作品不會在展覽之前、期間及之後出售。


如何執行?


  當然這類禁售期條款,其中一方要執行並有所行動,並非容易。例如如果收藏家是透過私人洽購的形式將作品轉售,原本的畫廊並沒有辦法從其他渠道得知情況,然後執行原本的合約禁售期條款,要求收藏家賠償損失。又或者收藏家在禁售期過了一半之後私下轉售,並和新收藏家作出合約協定,禁止在未來一段時間將作品轉售,以履行他仍然剩下的禁售期限。這樣畫廊亦不會知道當中的情況,導致沒有辦法執行合約條款。


  簡單而言,凡此種種都讓這個禁售條款形同虛設。就算畫廊希望賠償損失,要從民事方向索償的話,擴時日久,亦未必有一定勝算。他們或者都會對之後的相應行動有所保留。不過對於收藏家而言,既然合約寫上,最好盡量跟隨,否則東窗事發,有機會損害了你和畫廊之間的關係,除非迫於無奈,或確有需要。


  禁售期通常長達三年。三年之間,藝術市場可以風起雲湧,你所投資的金額有機會悉數歸零,而且藝術家有機會從此一蹶不振,收藏家將會坐艇坐足一世。這個極具爭議的條款,仍然期待法庭會有相關的判決,希望未來這種條款不會再出現於藝術品商業買賣合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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