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8/2014
律師會會長的風波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家事法庭
最近,香港律師會會長就白皮書所發表的言論備受業內的一些律師質疑,有一部份的律師要求8月14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中最受關注的,莫過於動議向現任會長投不信任票。
代理投票書
連日來,筆者作為香港律師會的會員,收到雙方的信函及電郵,除表述各自立場外,亦希望會員能出席投票,或者簽署代理投票書(Proxy)。作為法律界的一員,筆者當然認為律師有責任要捍衛法治的精神。先不去評論言論的對與錯,筆者的看法認為,作為律師會的會長,如果所發表的言論是代表律師會的,尤其是與政治有關的事宜,是否應先取得會員的共識,又或者由律師會的理事確認發言的內容後才發表?如果當日會長說言論是他自己個人的立場的話,未必會引起這場風波。
制度的利弊
就這宗事件,凸顯了代理投票書的利弊問題。每一個制度或方法,總會有其利弊。運用恰當的話,當然可以達成其目的。但若然被不當使用,則可能會產生事前沒有想像過的後果。代理投票書的方法,筆者相信原意是好的。因為有權投票的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未能出席會議投票,如果有代理投票的制度,既可以就議決事項發聲,亦不受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所限制。不過,亦會衍生一些問題,如受到其他壓力要求交出代理投票書。就今次會長的言論事件,有傳言說有些律師會會員受到其老闆或中資企業的客戶施壓簽署代理投票書,投票支持會長,否決動議。在現實社會中,不能排除有這種情況的可能。可以選擇的,相信唯有親自到場投票。幸好筆者並沒有受到此等壓力,但是否簽署代理投票書或到場投票,仍未有決定。
如你是會長,會如何選擇?
其實會長現在的處境是十分尷尬的。最初會長的言論備受抨擊時,筆者認為他可能會被迫下台。從公關上的角度來看,筆者的同事認為他自己選擇下台,但不推翻之前的言論,可能會比較適合。現在,有一些人願意站出來,並積極向會員游說,這亦是筆者從事律師多年未見過的,每次都是在選舉律師會理事時才會收到較多的文件。其實,不論8月14日的結果如何,此宗事件亦證明在香港現行的制度下,不同立場的人可以有渠道亦敢於表達其不滿,這種制度,必須保存及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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