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2013
「二十三條」與「四十五條」
上周末有個婦女團體邀我到一午餐會講《基本法》。到了會場後,眼中所見,清一色全是女士,我人生中第一次變成萬紅叢中一點綠,感覺奇怪。幸好眾女士對我的言論極為包容,認為「入得屋企」,才安心舒坦一點。
我開宗明義便說,我是一個經濟學家,不懂法律,要我講《基本法》,有點問道於盲。不過,我雖沒有權威去解釋《基本法》,但卻懂得提出問題。打開《基本法》,最引起我注意的是「二十三條」與「四十五條」,前者是十年前引起軒然大波的反叛亂、分裂、煽動、顛覆、竊取國家機密的條文;後者則是選出行政長官的法理依據,其中講明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一拍兩散 不符港人利益
這兩條條文中間互有關係。眾所周知,回歸16年,但與「二十三條」相關的法例尚未在港立法,而中央卻手握行政長官的最後任命權,這便可能出現矛盾。假如香港通過某種方法選出一位人士,但中央政府卻相信此人有可能對「二十三條」陽奉陰違,不理會「二十三條」所提到的「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不肯委任此人,那豈不糟糕?若「二十三條」早已立法,中央會放心得多,但沒有「二十三條」而只有普選,它會感到中國的利益沒受到法律的保護。
我們當然可以孩子氣地說,不用理會中央的看法,只看港人意願便可。但博弈論及《孫子兵法》都告訴我們,這是愚蠢思想,與「對手」博弈,一定要知己知彼,明白對方的底線在哪裏,否則事事一拍兩散,哪可能符合港人利益?
我曾參加反對「二十三條」示威
我相信中央根本不想介入香港的眾多事務,只要香港保持安定繁榮便可。它最大的顧慮是外國勢力的介入,否則為甚麼它要牢牢地抓著外交權與軍事權?但我們又清楚知道,包括我在內的不少香港人並不歡迎「二十三條」,立法從嚴,害怕影響我們的自由。
十年前提出「二十三條」時,很多港人都十分反對,我也參加示威,我相信這是對的。當時從「二十三條」所可能衍生出的法律條文並不清楚,且美國因反恐關係,與中國保持友好關係,「二十三條」立法並不急切。十年過後,美國早已調整政策,在軍事上、外交上,甚至在經濟上,圍堵中國之心,昭然若揭,斯諾登事件顯示出,美國連香港年輕人在網上的活動,也要秘密監察,「港獨」勢力雖不成氣候,但他們必有興趣與境外力量合作,影響可大可小。從中央角度而言,若無「二十三條」,而普選又選出一位無意保護國家利益的特首,那麼唯一可守之險,便是必要時,動用中國本身法律中的反分裂法。鄭赤琰教授告訴我,只要中央認為香港有分裂活動,而這又涉及外交或國防的,這條內地的法例可適用於香港。恐怕多數港人都會相信,這條法例比「二十三條」衍生出的法例嚴苛得多,此種情況又哪是我們願意見到的?
我對這種困境無法提出較好的解決方法,但經濟學慣於從各種制約中追尋最好的結局,所以我曾想過,可否要求未來的行政長官允諾要為「二十三條」立法,哪怕條文溫和點也好,以換取更民主普選。這個方法顯然有很多缺點,例如特首就算答應推動,但最終卻推動不力,怎麼辦?我在午餐會中亦對記者指出,這思維並不成熟,所以不能把它當作建議。
香港報章喜歡炒作,周日有報章把我說的話剪裁後,大篇幅地報道,並無中生有地「引用」根本不知情況的李卓人說:「認為雷不應為出任公職而討好政府,放棄過去獨立自主聲音」。對此種抹黑手段我已見慣不怪,但幸好這次「誹謗」是否屬實,是很容易驗證的,而且可能為我帶來一小筆橫財。我在此公開向該報的總編及李卓人提出以下挑戰。
挑戰抹黑報章和議員
我可與這兩方各自簽訂一期權合約,倘在未來三年(更長一點也無不可,但普通法中要求這類合約要有期限),我接受香港政府委任的任何諮詢架構或法定團體的主席職位,我願意送他們十萬大元。若沒有接受,他們要在三年後賠我一萬元。若他們要把「公職」推廣至只有苦勞,而沒有回報的諮詢架構的普通成員,也無不可,但他們賠我的「賭注」便要增加。
我把「賭注」局限在一個小數目,是因為怕有人說我為了錢而故意不參與公職。但我相信我是一定贏的,除非廉署認為這是利益輸送(給我),或有人認為這不合法律,才可作罷。信口開河的「輿論」香港見得多了,他們敢接受這公開挑戰嗎?不敢的話,則請聽我所勸,以後再胡說的話,是十分冇面的。
轉載自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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