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2024 18:00
《中國監管》金監總局定義金融機構刑案重大案件,加強監管問責
《經濟通通訊社6日專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修訂後的《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強化重大案件處置,對重大案件調查、追責問責、案情通報從嚴要求,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以及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等。其中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於重大案件:
(一)涉案業務餘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者等同現金的資產)等值人民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且佔案發法人機構淨資產百分之十(含)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至於「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的定義,《辦法》指出,是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侵犯所在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所在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亦按照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jq)
(一)涉案業務餘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者等同現金的資產)等值人民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且佔案發法人機構淨資產百分之十(含)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至於「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的定義,《辦法》指出,是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侵犯所在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所在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亦按照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jq)